大兴安岭召开检警禁毒工作联席会暨落实“七号检察建议”研讨交流会
时间:2022-06-29
来源:大兴安岭检察分院
录入:郭鑫
审核:聂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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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沟通推进全区禁毒工作,推动落实“七号检察建议”,6月27日上午,大兴安岭分院组织召开“检警禁毒工作联席会暨落实‘七号检察建议’研讨交流会”。分院专职检委会委员王宁主持会议并讲话,地区禁毒支队政委张立军、分院第二检察部全体干警、地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加格达奇区检察院及加格达奇区公安局禁毒部门领导及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上,大兴安岭分院和地区公安局参会人员分别对当前全区禁毒工作形势和相关工作数据进行通报分析。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七号检察建议”文书和“一图读懂七号检察建议”宣传单,着重摘要解读了检察建议内容及最高检6月24日发布的第三十七批新型毒品犯罪主题指导性案例。公安机关就在办毒品刑事案件、寄递行业禁毒管理、新精神活性物质、精麻药品管理等情况进行通报。与会双方针对寄递禁毒管理、新型毒品办案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讨论。
会议紧紧围绕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强化物流寄递企业从业监管、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等相关工作,通过共享数据、以案释法、集体学习等方式,以点带面对我区寄递领域禁毒工作、涉毒案件办理中的典型性和系统性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改进方向,明确了下一步常态化联合开展全区寄递行业禁毒检查、培训、调研等工作机制方式,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区禁毒工作和毒品案件优质高效办理打下坚实基础。
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防范精麻药品滥用,一旦使用不当会使人产生依赖性、损害健康,通过非法途径使用,会成为毒品,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哪些行为会构成犯罪呢?
1.利用未列入国家管制的化学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明知该成分毒品属性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检例第150号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2.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3. 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例第152号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
4. 利用原生植物为原料,通过提炼等方法制成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质,并予以贩卖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 (检例第153号何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会议紧紧围绕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强化物流寄递企业从业监管、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等相关工作,通过共享数据、以案释法、集体学习等方式,以点带面对我区寄递领域禁毒工作、涉毒案件办理中的典型性和系统性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改进方向,明确了下一步常态化联合开展全区寄递行业禁毒检查、培训、调研等工作机制方式,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区禁毒工作和毒品案件优质高效办理打下坚实基础。
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防范精麻药品滥用,一旦使用不当会使人产生依赖性、损害健康,通过非法途径使用,会成为毒品,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哪些行为会构成犯罪呢?
1.利用未列入国家管制的化学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明知该成分毒品属性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检例第150号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2.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3. 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例第152号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
4. 利用原生植物为原料,通过提炼等方法制成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质,并予以贩卖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 (检例第153号何某贩卖、制造毒品案)。